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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口罩呼吸器中國出口標準

個人防護裝備——包括過濾式半面罩(FFP2、N95、KN95)、外科口罩及工業防護用品——屬於生命安全設備,須經歷受規管貿易中要求最嚴苛的合格評定路徑之一。從中國出口個人防護裝備須應對各市場特定分類體系(歐盟PPE法規2016/425下的第三類PPE;美國NIOSH審批)、公告機構或認可機構強制實施的型式檢驗,以及授權代表義務的相關規定。過濾效率、呼吸阻力、面部密封洩漏率及耐久性性能標準須在規定測試條件下予以證明。以下頁面針對每個覆蓋市場,比較適用標準、審批機構及上市後監管要求。

25 對照集合 索引更新: 2026-06-14 瀏覽全部對照

按目標市場查看對照

澳洲(RCM/AS-NZS)

巴西(INMETRO)

加拿大(加拿大衛生部 / CSA)

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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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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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CE)

印度(BIS/ALMM)

印尼(SNI / SDPPI)

日本(PSE/JET)

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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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ST / SIRIM)

墨西哥(NOM / COFEPRIS)

摩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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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利亞(NAFDAC / SON)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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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SASO/SABER)

新加坡(EMA / 企業發展局)

南非(SABS / NERSA)

韓國(KC / KATS)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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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CE同等 / TSE)

阿聯酋(ESMA / GSO)

英國(UKCA)

美國(UL/FCC)

越南(工貿部 / 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