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13485与MDSAP
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QMS)是进入所有主要西方市场的基础性要求。医疗器械QMS国际标准为ISO 13485:2016——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目的的要求。欧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以及越来越多的美国要求或强烈期望由认可认证机构完成ISO 13485认证。
ISO 13485涵盖设计和开发控制、风险管理整合(引用ISO 14971)、采购和供应商控制、生产和过程控制,以及上市后监督程序。对于中国制造商,ISO 13485认证由目标市场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并非所有ISO 13485证书均等效:认证范围须与被认证的产品类型和制造工艺相对应。
MDSAP——医疗器械单一审核项目是一个多边计划,允许对制造商QMS进行单次审核,以满足参与司法管辖区的监管要求:美国(FDA)、加拿大(卫生部)、澳大利亚(TGA)、巴西(ANVISA)和日本(厚劳省/PMDA)。MDSAP审核由MDSAP认可审核组织(AO)开展,并生成供参与监管机构共享的审核报告。对于加拿大卫生部,II、III和IV类医疗器械许可证申请须强制持有MDSAP证书(或同等证明)。对于FDA,已加入该项目的制造商可提交MDSAP审核报告替代FDA现场检查。
欧盟和英国不参与MDSAP。EU MDR要求在欧盟医疗器械法规框架下(附件IX或XI)进行QMS认证,须由欧盟指定公告机构执行。独立的ISO 13485证书不能替代EU MDR QMS认证,尽管底层QMS可能相同。
器械分类与基于风险的监管框架
所有主要医疗器械监管框架均采用基于风险的器械分类,以确定所需的上市前审查级别。器械在各司法管辖区所获得的分类,决定了适用的审批路径、所需的临床证据,以及市场准入前是否需要监管机构审查或第三方认证。
美国(FDA)。FDA将器械分为I类(通用控制)、II类(通用和特殊控制,通常须通过510(k)上市前通知或De Novo分类)和III类(上市前批准,PMA)。来自中国的大多数中风险器械通过510(k)上市前通知路径进入美国市场,申请人须证明与已合法上市的谓词器械实质等同。510(k)须包括器械描述、预期用途、与谓词器械的比较,以及性能测试数据。FDA不要求510(k)申请提供ISO 13485证书,但会检查生产设施(或接受MDSAP报告替代)。
欧盟(EU MDR——法规2017/745)。EU MDR依据附件VIII中的风险规则将器械分为I、IIa、IIb和III类。I类器械(无菌、测量或可重复使用外科器械除外)可自我声明符合性。IIa、IIb和III类须有欧盟公告机构参与。EU MDR要求所有器械类别提供临床评价报告(CER),临床证据深度随风险等级调整。对于中国原产器械,自2021年5月EU MDR取代旧版MDD以来,基于欧盟人群(或对其他地区数据的合理说明)生成临床数据的要求已成为常见的市场准入壁垒。
英国(《2002年医疗器械条例》修订版下的UKCA标志)。脱欧后,英国建立了自己的监管框架。进入大不列颠(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市场的器械须加贴UKCA标志,由英国批准机构开展符合性评估。根据当前过渡安排,EU MDR下的CE标志在大多数器械类别中可继续被大不列颠接受至2028年6月30日(请通过gov.uk核实当前过渡日期)。北爱尔兰依据《温莎框架》适用欧盟规则。
澳大利亚(TGA——治疗用品管理局)。TGA采用类似欧盟的分类方式:I类、IIa类、IIb类、III类和AIMD(有源植入式)。产品须在供应前纳入澳大利亚治疗用品注册册(ARTG)。对于大多数IIa类及以上器械,TGA可通过国际认可路径承认欧盟公告机构符合性评估证书、美国FDA许可证或加拿大卫生部许可证,但须满足特定条件。MDSAP成员资格可简化审核流程。
加拿大(卫生部——医疗器械局)。器械分为I至IV类。II、III和IV类须向卫生部申请医疗器械许可证(MDL)。MDL申请须提供MDSAP证书(或同等审核证明)、适用标准的符合性声明,以及III至IV类器械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摘要。引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标准包括适用的IEC 60601系列(医用电气设备)、ISO 14971(风险管理)及器械专项标准。
临床证据要求与主要差异
临床证据要求是各司法管辖区之间最显著的差异之一,也是中国原产医疗器械市场准入延迟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FDA 510(k)——实质等同,而非临床试验。510(k)路径通常不要求临床试验。申请人须证明该器械与谓词器械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及相同或不同的技术特征,且任何不同的技术特征不引发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问题。性能测试主要为台架测试(IEC 60601系列电气安全、ISO 10993生物相容性、适用时IEC 62304软件)。可提交来自中国的临床数据,但并非总是必须,FDA也可能对中国临床数据在美国患者群体中的代表性提出质疑。
EU MDR——临床评价为强制性要求。所有器械类别须依据MEDDEV 2.7/1 Rev. 4进行临床评价,部分植入物和III类器械还须经过临床评价磋商程序(CECP)。CER须基于临床数据——可来自临床调查或等效器械的文献综述。EU MDR下等效性概念比FDA实质等同更为严格:须同时证明临床、生物和技术等效性,且制造商须能获取等效器械的技术文件。后一要求实际上使大多数情况下以竞争对手器械作为等效品变得不可行。
澳大利亚(TGA)——基于风险的临床证据。TGA的临床证据要求与EU MDR高度一致。通过国际认可路径进入的器械,TGA通常接受EU MDR或FDA许可的临床证据材料。直接向TGA申请时,须满足基本原则(等同于EU MDR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包括临床评价。
日本(PMDA——药品和医疗器械局)。日本器械监管框架(PMD法案)将器械分为四个类别。III和IV类器械须经PMDA对临床数据进行审查。日本与部分司法管辖区保持双边互认安排;但在日本以外产生的临床数据,须经PMDA评估是否适用于日本患者群体。对于中国原产器械,日本批准通常要求较高风险类别的临床数据须以日本调查数据补充或验证。
跨司法管辖区共同要求。无论司法管辖区如何,以下技术标准出现在大多数合规框架中:IEC 60601-1(医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及其修订系列)、ISO 14971:2019(风险管理)、IEC 62133或IEC 62619(适用时的电池安全)、IEC 62304(医疗器械软件)及ISO 10993系列(生物学评价)。符合上述标准是基础性要求,应在启动特定司法管辖区监管申报前确立。
上市后义务与境内代表要求
获得初始市场批准或许可,并非医疗器械合规生命周期的终点。所有主要西方司法管辖区均规定了持续的上市后义务,且大多数要求境外制造商在境内正式指定法律代表。
EU MDR——授权代表(AR)。在欧盟市场投放器械的境外制造商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名欧盟授权代表(EU AR)。EU AR与制造商就监管合规承担连带责任。上市后义务包括:制定并维护上市后监督(PMS)计划及上市后监督报告(PMSR)或定期安全更新报告(PSUR,视器械类别而定);建立严重事故警戒体系;并在欧洲数据库EUDAMED中维护唯一器械标识(UDI)条目。
英国——英国责任人(UKRP)。与EU AR等效,须在大不列颠境内设立英国责任人,负责加贴UKCA标志的器械。在向大不列颠市场投放器械前须向MHRA完成注册。
美国FDA——美国代理人与机构注册。境外制造商须指定一名驻美国的美国代理人,并每年向FDA注册其机构。器械须向FDA进行产品目录登记。美国代理人是FDA与境外制造商之间的沟通中介,其法律责任人地位与EU AR不同,但未能维护有效美国代理人的记录构成违规。
澳大利亚TGA——澳大利亚申办者。所有治疗用品均须有澳大利亚申办者——在澳大利亚设立的实体——持有ARTG条目。申办者负责器械在澳大利亚市场的合规性及向TGA报告不良事件。
加拿大卫生部——进口商或制造商注册。已取得许可证的器械进口商须在MDL申请中列明。上市后义务包括就严重事故和召回向卫生部强制报告问题。警戒报告系统适用于II至IV类器械。
对于所有司法管辖区,上市后监督数据——投诉、事故和现场安全纠正措施——须依据各司法管辖区规定的时限进行记录和报告。召回程序和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通知是法律要求的流程,而非自主的商业决定。